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592号之一被执行人万开兵,被执行人万开兵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以“(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分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被执行人万开兵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为由而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万开兵的银行存款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万开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开兵列入失信人员。
本院认为,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开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无法联系到万开兵本人,为使本案的执行程序不至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万开兵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万开兵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万开兵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