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153号
原告:绍兴市银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越秀路以东1幢1楼。
法定代表人:邓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霞,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一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银瑞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六年七��十一日
书记员 金燕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