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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323号

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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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323号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闸西工贸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966382XB。法定代表人潘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