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323号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闸西工贸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966382XB。法定代表人潘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胜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