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782号原告徐凡。委托代理人丁明,系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1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凡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凡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