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06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郭玉卓,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富文河,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玉卓、富文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