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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3061号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玉卓、富文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玉卓,富文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06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郭玉卓,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富文河,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玉卓、富文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