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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0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福建三明市光洹经贸有限公司、肖昭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三明市光洹经贸有限公司,肖昭智,肖昭武,肖爱华,方秋珠,陈振兴,倪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负责人刘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市光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86号供销大楼七楼9号。法定代表人肖昭智,经理。被执行人肖昭智。被执行人肖昭武。被执行人肖爱华。被执行人方秋珠。被执行人陈振兴。被执行人倪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市光洹经贸有限公司、肖昭智、肖昭武、肖爱华、方秋珠、陈振兴、倪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以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春雄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代理

审判员  郑建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本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