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祝红,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莉娟,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审
被告:蒋祥峰,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审
被告: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西侧厦门广场南区1#楼1幢101-1房,组织机构代码66423082-9。
法定代表人:牛祝红,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南路西侧鸿达棉织小区3#楼26幢204号。
法定代表人:童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341623-006806-1。
法定代表人:郭昌湘,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童明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审
被告:郭昌湘,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
被告:马岩,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
被告:刘露,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牛祝红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依法应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诉借款协议以及延期借款协议均约定若发生争议由甲方(马莉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马莉娟住所地在太和县,故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项 民
审判员 许汝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