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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51号之一

胡光、薛淑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光,薛淑辉,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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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51号之一申请人胡光,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薛淑辉,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申请人陈亮,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A×××××-冀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刘蕾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