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554号原告张莲英,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程家村东巷居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卫庆红,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翀,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政府节能办工作人员,住太原市。被告杨杰,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太原市迎泽区纯阳宫居民。被告郅欣,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滨河南路居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宋永强(系被告之丈夫),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万柏林管理部押运队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张娜娜,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英诉被告杨杰、郅欣、张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莲英负担。
审 判 长 齐万喜
人民陪审员 贾秋梅
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宇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