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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041号

王某与谌某甲、谌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谌某甲,谌某乙,谌某丙,谌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谌凤芹。

委托代理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丙。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丁。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谌某甲、谌某乙、谌某丙、谌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申 斌

审判员 张文霞

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泓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