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谌凤芹。
委托代理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丙。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丁。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谌某甲、谌某乙、谌某丙、谌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申 斌
审判员 张文霞
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泓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