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晓勇,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2016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晓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某、被告人鲍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鲍晓勇受徐某(另案处理)指使,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良二村日用品商城旁的肯德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冰毒1小包。2、2016年5月13日前后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鲍晓勇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樱花路与南官大道交叉路口,以45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冰毒2小包。3、2016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鲍晓勇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与南官大道交叉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冰毒1小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其携带的另外1小包冰毒(净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晓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扣押笔录及清单;5、毒品上缴清单;6、物证检验报告;7、随案移送清单;8、照片;9、抓获经过;11、户籍证明。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晓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鲍晓勇在实施第一节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晓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鲍晓勇的犯罪情节和性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晓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鲍晓勇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磊磊
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
人民陪审员 林彩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阮安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