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执521号

赵渊成与马贵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渊成,马贵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渊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马贵同,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主,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赵渊成申请执行马贵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贵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