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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317号之一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宝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世纪皇冠酒店裙楼1-4号店面。代表人庄少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东园镇)滨海路。法定代表人丁明世。被执行人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原名称为泉州麦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莲。被执行人丁家庆,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明世,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东益,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鸿伟,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金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性利,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诉宝达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丁家庆、丁明世、丁东益、林鸿伟、王金莲、施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丰泽区人民法院现拟对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对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涉及的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丁家庆、丁明世、丁东益、林鸿伟、王金莲、施性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