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426号原告冯晓红,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丛立,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红与被告穆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穆丛立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3××74)予以查封。并提供胡坤轮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穆丛立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3××74)予以查封;
二、将胡坤轮名下的房产(房屋��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