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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426号

冯晓红与穆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晓红,穆丛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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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426号原告冯晓红,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丛立,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红与被告穆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穆丛立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3××74)予以查封。并提供胡坤轮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穆丛立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3××74)予以查封;

二、将胡坤轮名下的房产(房屋��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