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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664号

蔡正华与郭苏宁、陆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正华,郭苏宁,陆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664号原告蔡正华。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苏宁。现下落不明。被告陆葛伟。委托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蔡正华与被告郭苏宁、陆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正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正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蔡正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烈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