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664号原告蔡正华。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苏宁。现下落不明。被告陆葛伟。委托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蔡正华与被告郭苏宁、陆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正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正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蔡正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烈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