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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114号

薛丽雅、吴爱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丽雅,吴爱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薛丽雅,女,51岁,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吴爱君,男,46岁,住鹰潭市。利害关系人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单成武。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薛丽雅申请吴爱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爱君应支付申请人薛丽雅案款438047.0元,承担执行费64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爱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湖林代

审判员 许孔富代

审判员 饶陆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