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69号
申请人:徐小庆。
申请人:邹央群。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小庆与申请人邹央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小庆与申请人邹央群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由徐小庆一次性赔偿邹央群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0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