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782号之二
原告:方翠荣
被告:潘增贵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潘增贵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