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436号原告马平知,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白成新,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知诉被告白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4日在官陵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第二次开庭,但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马平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母茂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侯宇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