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758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委托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开琼,女,1965年3月1日出身,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