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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95号

李庆超与姜秀芝、周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超,姜秀芝,周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姜秀芝,女,1969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周绪山,男,1967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庆超与被执行人姜秀芝、周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秀芝名下的位于泰安市五交化市场平房东首南面1-4号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