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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825号

牛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25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煤矿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