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825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淮南市人,淮南煤矿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