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850号原告赵宏德,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培(原告之子),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霍建臣,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德与被告霍建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德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赵宏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