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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189号

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与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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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颖,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拥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尤晔,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位于南通市××西路×××号,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南通港法庭地处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辖区,势必影响本案的审理,缺乏相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南通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其系上海锦江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连锁公司,上海锦江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新区××镇××路,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南通港法庭地处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辖区,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与一审法院有其他利害关系,势必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在地为南通市崇川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上诉人要求移送案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缺乏依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与一审法院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