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09号申请人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陶正平。诉讼代表人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韦忠涟。委托代理人吴向凤,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伟虎。申请人高邮利安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伟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8019.06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伟虎所有的价值58019.06元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