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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351号

丁某与杜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同、刘小园,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下城区,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直认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某曾于2015年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杜某在该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区,该院

经审理认定杜某的异议成立,并将该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已经生效。根据该生效裁定,足以认定杜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为杜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杜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建明

审 判 员  余江中

代理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