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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885号

何某与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虞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4885号

原告:何某。

被告:虞某甲。

原告何某为与被告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虞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起诉称:201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虞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对原告母女缺乏关心,原告生育小孩后,面临身体恢复、小孩抚养,但被告不予重视,一切由原告自行承担,在经济方面也没有为家庭改善积极努力工作,对原告的劝说也听不进,反而与原告争吵。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现已破裂。

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均未果。综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虞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虞某甲答辩称:

一、婚姻期间,双方没怎么吵架,夫妻只是一些小矛盾,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我们夫妻的感情没有破裂。

二、小孩只有四个月,如离婚,对小孩的成长不利。

三、如离婚,房子如何分配,为买房所借的钱如何解决。综上,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与原告共同抚养孩子。原告何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台州医院病人一般信息修改申请1份,拟证明女儿出生时间。

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及结婚登记时间。被告虞某甲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何某与被告虞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虞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交往近两年再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又在婚后生育一女,相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目前虽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交流与沟通,共同为家庭完整及年幼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有和好可能。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金珊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郑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