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负责人晏荣,该××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陈英豪,该××经理。被执行人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张翠玲,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请求: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赔偿款337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二、由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赔偿款79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2日(履行期限内)已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赔偿款3376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转帐支付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南宁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2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