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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781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78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愿意给被告李某某一个机会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愿意给被告李某某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贺晓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