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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379号

鄢中海与石家庄桥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79号原告鄢中海,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生,住址陕西省紫阳县。被告石家庄桥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乔云朝,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鄢中海与被告石家庄桥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鄢中海承担。

审判员  苏文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