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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240号

王连君,陈金英与李亮,李桂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连君,陈金英,李桂花,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240号原告王连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原告陈金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亮,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倩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