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240号原告王连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原告陈金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亮,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倩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