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0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理人:余清才
委托代理人:冯相林,系该公司公司职工。被告张毛娃,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呼林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XX,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文章,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毛娃、呼林军、XX和高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撤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毛娃、呼林军、XX和高文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