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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105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毛娃、呼林军、XX和高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毛娃,呼林军,XX,高文章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0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理人:余清才

委托代理人:冯相林,系该公司公司职工。被告张毛娃,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呼林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XX,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文章,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毛娃、呼林军、XX和高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撤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毛娃、呼林军、XX和高文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