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11号原告李萍,女,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徐辉,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寿涛,男,1978年6月1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徐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萍承担。
审 判 长 上江涛
代理
审判员 周 婷
代理
审判员 殷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