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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711号

李萍与徐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萍,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11号原告李萍,女,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徐辉,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寿涛,男,1978年6月1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徐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萍承担。

审 判 长  上江涛

代理

审判员  周 婷

代理

审判员  殷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