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6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钧,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瑜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强,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超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宏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上诉人孙宏钧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宏钧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宏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上诉人孙宏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
审判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翟从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