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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6469号

孙宏钧诉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6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钧,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瑜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强,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超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宏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上诉人孙宏钧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宏钧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宏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上诉人孙宏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

审判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翟从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