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208号
原告:岳义勇,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叶辉,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岳义勇与被告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建勇
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
人民陪审员 徐晓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