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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1208号

岳义勇与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义勇,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208号

原告:岳义勇,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叶辉,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岳义勇与被告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建勇

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

人民陪审员  徐晓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