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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499号

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尧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99号

原告:尧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

被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尧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尧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