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99号
原告:尧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
被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尧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尧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