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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121号

钟翔与谢铁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钟翔,谢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21号原告钟翔。被告谢铁强。本院受理原告钟翔诉被告谢铁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谢铁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被告户籍地虽在长沙市天心区,但是实际居住地在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区32栋507号,因此,认为本案应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谢铁强住所地虽在长沙市天心区暮石路新田999号39栋,但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区32栋507号,故被告谢铁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谢铁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