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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588号

张兴涛与李贵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兴涛,李贵全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88号原告张兴涛,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李贵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涛诉被告李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丽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