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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通城执字第000257-1号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行与黎许彬、徐文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行,黎许彬,徐文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通城执字第0002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行(以下简称通城县邮政银行)

负责人:胡江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黎许彬。

被执行人:徐文丽,系黎许彬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公行与被执行人黎许彬、徐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许彬、徐文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公行借款本金89568.81元,但被执行人黎许彬、徐文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城支公行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黎许彬拘留后其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黎许彬、徐文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