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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126号

刘兵楠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兵楠。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