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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941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