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来自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4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素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