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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119号

原告龚万波诉被告巴东县重庆赞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万波,巴东县重庆赞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119号原告龚万波。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重庆赞火锅店。经营者田恒井。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万波诉被告巴东县重庆赞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万波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万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龚万波负担。

审判员  石英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