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348号原告姜桂英,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宝玉,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云杰,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曹宝玉的丈夫。被告刘思凯,男,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曹宝玉、刘云杰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英诉被告曹宝玉、刘云杰、刘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曹宝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桂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雷树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平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