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初26号原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4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638358。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来凤县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上寨大道14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3306-8。法定代表人傅绍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89号物理层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563030-9。法定代表人傅绍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凤县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朱华忠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奕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