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38号
申请人:潘高,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何炜,男,藏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高与被执行人何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何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何炜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炜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何炜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找寻,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哈进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