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58号原告王旅航,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国庆,男,1967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旅航与被告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旅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付殿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