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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258号

原告王旅航与被告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旅航,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58号原告王旅航,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国庆,男,1967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旅航与被告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旅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付殿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