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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765号

丁常青与高学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常青,高学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常青。委托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泽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丁常青因与被上诉人高学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常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常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常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丁常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代理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