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常青。委托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泽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丁常青因与被上诉人高学付、江苏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常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常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常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丁常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代理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