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武之标,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民乐县。被执行人兰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兰登新,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曹玉萍,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文、兰登新、曹玉萍限期交纳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38元,执行费507元,合计40945元。被执行人兰文、兰登新、曹玉萍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均同意将被执行人兰登新所有,本院已查封的甘G54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作价40438元抵顶本案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兰登新所有的甘G54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作价40438元交付申请人武之标抵顶案件款。甘G54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人武之标。
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