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4行初5号原告陆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勇,局长。出庭负责人孙国伟,该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侍慧,该局城建监察大队法制科科长。
原告陆军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军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来清
审 判 员 张爱武
代理
审判员 戴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