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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64号

吴海燕与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燕,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吴海燕,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013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